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被动式建筑专委会
工作规则
总纲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被动式建筑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建筑节能的积极推动者,也是世界节能减碳事业的践行者,通过整合建筑节能行业尤其是被动式技术产业各方力量,包括金融、媒体、地产、设计、咨询、施工、检测、部品部件供应商等,以推广更健康舒适的可持续建筑为目的,以被动式建筑技术为载体,以微能耗建筑实现社会公众的健康、美好生活。
所谓被动式建筑,是从人的需求出发,顺应自然界的温度、湿度、阳光、地形、地貌等自然元素,少用或不用主动式能源,尊重、利用、保护自然的建筑体系。
古代建筑所谓“得山川之灵气,受日月之光华”即是被动式理念的体现。古代没有现代技术和设备满足建筑对能源的需求,很早就通过建筑自身的布局、构件设计抵抗严寒酷暑,这充分体现古代建筑非常重视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因此,发展被动式建筑正是传统建筑文化的绵延续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空调设备的出现,人类慢慢摈弃了传统建筑的优良品质而更多依赖设备。尤其是在工业革命后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系列负面效应逐渐显现。由于大量焚烧化石燃料,造成全球性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农牧业减产、自然灾害频发,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威胁。到20世纪中期,人类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引起了人类对自身经济行为及环境后果危机感和忧患意识的产生。到了今天,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各国的基本认知和共识。
过去20年,被动式房屋作为一种低能耗和极高舒适度的节能建筑,已经在世界各地得到迅速推广和广泛应用。德国在取消全国的核电站后宣布,为解决能源和环保问题将于2018年在全国实现被动式节能建筑。欧盟则规定,从2020年起欧盟地区只允许建造被动式房屋。截止目前,欧洲已建成了包括住宅、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公共建筑在内的各类被动式建筑超过60000栋,其卓越的宜居、生态、节能、环保、经济性能获得了欧洲各国的高度赞誉与一致认同。
在中国,城镇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随着人们对建筑舒适度要求的提高,我国建筑耗能比例在持续上升,预计占据全社会总能耗三分之一强。我国每年建成的房屋面积高达16亿至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年建成建筑面积的总和,而绝大多数是高能耗建筑。以如此建设增速,预计到2020年,全国高耗能建筑面积将达到700亿平方米。照此发展,国家的能源生产势必难以长期支撑此种浪费型需求,对世界能源需求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能源紧缺、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问题上,中国敢于承担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扮演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主动承担起节能减排的重任。因此,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必由之路。
被动式建筑,已然站到了节能建筑领域的最前沿。对于受困于能源紧缺危机和雾霾危机双重压力的中国,被动式节能建筑走上台前具有现实意义。
为推动和引领我国被动式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协商自愿的原则,特成立本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运作,本着民主、自由、平等、开放的原则,促进组织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工作规则;本工作规则对联盟、联盟会员、联盟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组织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被动式建筑专业委员会(本工作规则中简称“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
Passive House Alliance of China
英文缩写:PHAChina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性质:专业委员会是由被动式建筑技术产业相关的非营利组织、金融机构、媒体、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专家以及个人,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被动式建筑行业共同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全国范围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愿景:研究并推广更健康舒适的可持续性被动式建筑。
第五条 使命:以被动式建筑技术为载体,通过研究适合中国不同区域特性的、可市场化推广复制的被动式建筑体系,尽可能降低建筑能源需求,实现美好生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建议:研究中国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结合国内建筑发展状况,提出建议;
(二)技术研究:研究被动式建筑领域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建立产品和技术信息库;研究适合中国各地域气候、经济和文化水平的被动式建筑标准体系及其相应的技术手段;
(三)项目支持:整合平台资源,完善内部合作机制,为被动式建筑项目提供评审、咨询、检测、认证等服务,以保证项目质量和效果;
(四)市场推广:向广大公众、同行业、相关机构及政府决策者推广“联盟”及被动式建筑价值、理念和技术;开展被动式建筑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三章 会员权益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专业委员会会员形式上采取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会员分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与被动式建筑、低碳、环保产业相关的非营利性组织、金融机构、行业媒体、高校,按程序办理入盟手续后,可成为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
(二)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从事被动式建筑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入盟手续后,可成为专业委员会的企业会员;
(三)从事被动式建筑产业相关的行业专家或个人,按程序办理入盟手续后,即可成为专业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四)荣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
(五)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入盟条件。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认可专业委员会的愿景和使命;
(二) 和被动式建筑产业有较强的相关性,并且达到联盟及行业规定的条件;
(三) 愿意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相关工作;
(四) 在联盟的业务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入盟程序。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 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 秘书处对入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 申请单位派代表到会陈述并接受常务委员会问询,常务委员会形成决议。若资料不足以决策的,由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后,常务委员会再进行决议;
(四) 常务委员会同意入会的单位,由秘书处将单位信息发给所有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委员会对入盟单位有不同意见的,需书面反馈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 公示期内,没有反对意见的,则该单位正式加入专业委员会。有不同意见的,由秘书处核实情况后,再请常务委员会决策。常务委员会有会员入盟的最终决策权,但必须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六) 公示期结束后,秘书处告知委员会及申请入会单位。
第十条 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事项的表决权;
(二)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和会议;
(三) 在专业委员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企业的宣传中按规定使用联盟的名称和LOGO的权利;
(四) 在专业委员会平台中,按规定进行宣传展示的权利;
(五) 优先参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被动式建筑相关标准编制;
(六) 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内部信息以及通过专业委员会获取的相关行业和政策信息的权利;
(七) 优先获得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专家进行技术支持的权利;
(八) 优先获得联盟金融类单位会员进行金融支持的权利;
(九)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 推荐其他会员单位入盟的权利;
(十一) 入盟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指定代表参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参看第五章);
(五) 积极推动被动式建筑行业的发展;
(六) 在互利互惠、不损害自身品牌及联盟内其他单位品牌形象、利益,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下,提供自身的资源信息,包括:客户资源、商业网络、市场工具、信息和技术数据等,以推动专业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
(七) 维护专业委员会内成员的技术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并获得书面回复后正式退出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等证件;通知秘书处30日未获得书面回复的,也视为退出专业委员会。如果一年不按工作规则规定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会员退出专业委员会情况,专业委员会应在公开渠道向其他会员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述情况,经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见委员会说明及职权),根据情节恶劣及影响程度,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劝退或除名:
(一) 未经专业委员会授权,私自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 以非正常手段,影响、干扰专业委员会决议的公正性的;
(三) 违反专业委员会原则和使命,开展不利于被动式建筑推广和合作的不正当竞争的;
(四) 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而损害专业委员会长期利益或造成极大损失的;
(五) 其他与专业委员会原则、愿景、使命不相符合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下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两年,每届会员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秘书处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设立。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常务委员单位派出具有决策权力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联盟工作。
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一位接任主任委员职务,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主任委员换届选举。
为确保专业委员会成立初期稳定、顺利开展工作,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由发起单位及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是专业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机构,包括高校、研究机构、专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行业专家等,可从专业委员会内部或外部聘任。专家组通过秘书处协调,负责对专业委员会内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和把关,其成果直接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其他机构无权对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专业委员会向提供技术咨询工作的专家顾问提供差旅及专家费。专家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成员推荐,经秘书处校核专家信息后,报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业委员会会议,落实专业委员会大会上下达的各项指令;协调并配合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秘书处的人事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任职。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主任委员审定后任职。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组。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机构。由5个或以上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发起,提出成立专业工作组申请,经委员会批准后成立。专业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技术工作组。是专业委员会专业技术工作的落地执行机构。由委员单位自愿推荐各单位内技术专家或负责人,经委员会批准后成立。技术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技术工作组成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条 推广工作组。是专业委员会宣传和推广工作的执行机构。由委员单位自愿推荐各单位内市场或品牌负责人,经委员会批准后成立。推广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推广工作组成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制。每个会员只有一个投票权(荣誉会员无投票权);各会员授权代表因故无法参会时,可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该会员参会,并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安排代表或代理人参会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四)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 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中职权(一)~(三)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决议到会会员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涉及专业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可临时召集,必要时可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通讯会议形式。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各工作组组长;
(二) 讨论并决定专业工作组的设立和解散;
(三) 决定授予名誉委员、名誉顾问和荣誉会员;
(四)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重大修改;
(五) 对违规情况,讨论情节恶劣及影响程度,表决通过处理方式:警告、通报批评、劝退或除名;
(六)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 审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3/4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中职权(一)~(八)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3/4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决议到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项可临时召集,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会员违规等日常紧急事项需要委员会表决的,可采用邮件等书面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 提出增补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四) 表决专家工作组成员的聘任及解除聘任;
(五) 讨论并制定专业委员会战略方案;
(六) 讨论并明确年度工作计划、预算;
(七) 根据年度工作制定该年度会费标准;
(八) 讨论并确定财务审计单位;
(九) 向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 讨论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十一)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十二) 讨论并决定专业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次,如遇新会员入会、退出以及紧急事项等可临时召集,必要时可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通讯会议形式。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10人,原则上同一个细分领域最多只有一名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3/4以上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或电话方式参会,其中职权(一)~(四)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2/3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其他决议半数以上同意即可生效。日常运行中出现紧急事项需要常务委员会表决的,可采用邮件等书面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委员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推荐秘书处工作人员,交主任委员决定;
(四) 定期通过网络、刊物等渠道发布专业委员会相关信息;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组织经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组织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社会支持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 承接国内外课题获得的经费;
(四) 开展被动式建筑认证(含人员、技术和建筑)、被动式建筑培训、举办会议或展览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会员必须交纳会费,特殊情况经委员会表决后可酌情减免会费。会费应能解决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转(包括不限于秘书处人员报酬及其差旅费、日常办公场地的租金及管理费,日常运行的行政管理费用)所需的经费,具体标准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交纳费用。会员在入会同时向秘书处交纳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会费在每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第三十六条 经费支出。专业委员会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工作人员的报酬及其差旅费;
(二) 专家顾问差旅及专家费;
(三) 专业委员会日常办公场地的租金及管理费;
(四) 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的行政管理费用;
(五)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费用;
(六) 其他用于支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发展的经费。
第三十七条 经费管理原则。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由秘书处设定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须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并进行账目公开;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核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依法、依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愿景和使命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2017年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原工作规则同时失效;
第四十四条 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发起并修改,经委员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